
北京时间12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备受关注的生命权纠纷一审判决,驳回13岁女孩张某(化姓)家属起诉涉事小区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年6月,张某因与母亲争吵情绪激动,在26层楼顶攀爬护栏后坠亡,家属以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33万余元,要求担责30%。法院审理认定,物业未锁楼顶消防门符合《消防法》规定,且警示标志齐全、防护设施完好,发现危险后及时劝阻报警,已充分履行安全义务,张某的死亡系自身情绪失控所致,与物业行为无因果关系。
这起悲剧发生于今年6月2日下午。根据法院查明事实,2012年出生的张某在同学王某、高某、戴某的陪同下,通过小区业主同学进入呼和浩特市某小区,四人共同乘电梯前往26层楼顶平台。同行同学在笔录中证实,张某此前因琐事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情绪一直处于激动状态,前往楼顶途中几人曾多次劝阻其不要做危险举动。当日18时许,小区保安刘某巡逻时发现张某正攀爬楼顶护栏,立即上前制止并通知同事报警,期间同行同学也奋力拉拽试图阻止,但张某趁众人不备从楼顶跳下。18时15分,民警与120急救人员先后抵达现场,确认张某已无生命体征,警方经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痛失爱女后,张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核心诉求为要求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万余元。家属在诉状中称,物业未对楼顶平台采取有效封闭管理措施,未能及时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区域,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悲剧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核查了物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查证,事发楼顶平台设置了明显的"禁止攀爬""高空危险"等警示标志,楼顶女儿墙墙体高度约1.1米,上方金属防护栏杆高约1.2米,整体围护设施完好无缺损,符合高层建筑安全防护的相关规范要求。针对家属质疑的"未封闭楼顶"问题,法院明确指出,涉事楼顶通道门为消防安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楼顶属于消防疏散平台,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上锁封闭,物业未锁门的行为符合法定要求,若擅自上锁反而涉嫌违法。
法院同时认定,物业在事件处置中已尽到应急保障义务。监控记录与保安刘某的证言显示,其发现张某攀爬护栏后,在1分钟内完成现场劝阻、通知同事、报警等一系列处置动作,完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的规定。此外,张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3岁的年龄已具备对"高空攀爬坠亡"的危险认知能力,其坠亡行为系与母亲争吵后的自主极端选择,与物业的管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玉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本案中物业既无过错行为,其管理行为也与张某死亡无直接关联,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于1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引发了关于高层建筑楼顶安全管理的广泛讨论。消防领域专业人士表示,楼顶作为重要的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是法律硬性要求,物业的核心职责在于完善警示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巡逻,而非简单锁闭通道。近年来,银川、广州等多地均出现过因锁闭楼顶消防门被责令整改的案例,部分小区采用智能磁吸锁(火灾断电后自动解锁)、安装智能监控预警系统等方式,实现"消防畅通"与"安全防范"的平衡。
法律人士则提醒,此类案件的判决体现了"过错责任"的侵权法基本原则,不能因悲剧发生就盲目追究无过错方责任。更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人情绪管理教育,家长与学校应加强亲子沟通引导,避免类似极端事件重演。目前,张某家属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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