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大的人不能一个人洗澡,如果坚持应由家属陪同”——面对浴池工作人员的善意提醒,72岁的赵某不以为意,坚持下池泡澡,结果倒在水池中不幸身亡。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浴池经营者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浴池担责两成,赔偿家属12万余元。老人的离世令人痛心,但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自己负责”与“店家责任”的激烈讨论。

📝 事发经过:酒后执意泡澡,倒地后不治身亡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5年1月,即将年满73岁的赵某在酒后独自前往秦皇岛山海关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老年人酒后不能单独洗澡,应由家属陪同,但赵某坚持自己可以洗澡,仍然进入浴场并下到水池中泡澡。

不久后,赵某被发现倒在水池中。工作人员及其他客人将其拽到池沿上,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赵某已死亡。

⚖️ 法院判决:浴池担责两成,赔偿12万余元

赵某家属随后将浴池经营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浴池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浴池张贴了警示标志,并口头告知赵某不能单独洗浴,但浴池仍需安排人员进行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顾客意外情况。因此,浴池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及家属自身承担80%的责任,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122223元

📢 浴池不服:时间太短、人手不够

一审判决后,浴池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经营者辩称,死者从正常状态到异常状态时间间隔仅10分钟,而浴池作为小微企业,经营场地在村庄中,且案发时处于过年忙碌时段,事实上无法做到如此高频率的巡查。经营者认为,一审法院未考虑经营场所规模小、营业时间长以及春节客流密集等实际情况,系“过分增加浴池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 二审法院:自身应负主要责任,维持原判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年事已高且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洗浴,更应小心谨慎。事发当日他饮酒后进入浴池,且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坚持在无亲属陪同的情况下下池泡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酌定浴池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网友热议:自己喝酒泡澡,凭啥店家赔钱?

判决结果一出,网友瞬间吵翻了。

“这就是典型的‘我弱我有理’。工作人员都提醒了,老人自己不听劝,出了事还要店家赔钱?”有网友直言不讳。也有人为浴池喊冤:“过年期间浴池本来就忙,10分钟内谁能做到不停巡查?小微企业太难了。”

不过,也有网友从法律角度分析:“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开门营业,就要对顾客安全负责。20%的责任已经很合理了。”

还有法律博主指出:“这个判决其实有明确的指导意义——老人自己负主要责任,店家负次要责任。既没让店家‘背全锅’,也没让家属‘白死’,责任划分相对公平。”

🛡️ 法理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浴池已经履行了口头告知义务,张贴了警示标志,也进行了日常巡查——这些都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但法院认为,仅‘告知’还不够,还需要‘主动巡查’以及时发现意外。20%的次要责任比例,平衡了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自负责任之间的关系。”该律师分析道。

💡 安全提醒:酒后泡澡风险巨大,老人更需警惕

这起悲剧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酒后泡澡风险极高。酒精会扩张血管、降低血压,而热水会进一步加速血液循环,两者叠加极易导致心脑血管意外,引发晕厥甚至猝死。

对于老年人而言,这一风险更加突出。浴池经营者应加强对老年顾客的关注和巡查,必要时要求家属陪同;而作为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更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清醒认知,切勿因“固执”而将生命置于险境。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侥幸。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