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同乡聚餐,一次发小叙旧,最终演变成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剧。云南文山男子王某组织朋友聚餐喝酒,散席后自行打车去找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杨某。次日凌晨,王某身体不适被送医,住院6天后不治身亡。家属将共同饮酒的4人及杨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 事件回顾:聚餐后找发小叙旧,凌晨突发不适
2025年5月22日中午,王某主动联系老乡余某甲,提议晚上一起吃饭,并向余某甲微信转账300元用于购买伙食。当晚,王某、余某甲、余某乙、陈某、陆某等5人在陈某经营的店铺内聚餐,席间共同饮酒。据法院查明,各人均为自愿饮酒,无人劝酒、灌酒,散席时无人表现出醉酒状态。当晚21时16分聚餐结束,21时40分许,王某自行打车离开。
离开后,王某于22时许拨打了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杨某的电话。二人取得联系后,王某于22时5分步行前往与杨某会合,22时8分两人一同去商店购买香烟,随后一起返回。
次日(5月23日)凌晨,杨某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常,于凌晨3时1分和3时9分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因急救中心无法及时派出救护车,杨某自行驾车将王某送往医院,随后离开。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急性酒精中毒等。5月29日,王某出院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脑死亡”。遗体已被家属火化安葬。
⚖️ 家属起诉:5名共同饮酒人及发小索赔36万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当晚的饮酒行为有直接关系,将共同饮酒的余某甲、余某乙、陈某、陆某以及发小杨某共5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家属主张: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王某异常;杨某作为王某的发小,在王某身体不适后未及时送医,也存在过错。
📜 法院判决:无证据证明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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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聚餐发起者,饮酒出于自愿:王某主动邀约并支付餐费,席间各人均为自愿饮酒,无人实施强制劝酒行为,散席时无人有醉酒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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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离开后行为与共同饮酒者无关:王某自行打车离开并去找杨某,此后发生的情况与余某甲等共同饮酒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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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遗体已火化无法鉴定: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脑死亡,同时有急性酒精中毒诊断。但因遗体已火化安葬,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突发疾病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家属主张无充分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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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已尽到及时施救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与杨某在会合后再次饮酒。杨某发现王某不适后两次拨打120,并自行驾车送医,其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律师提醒:共饮者责任需有证据支撑
本案中,王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和自愿饮酒者,其死亡后果主要归因于自身身体状况。共同饮酒者只有在存在劝酒、灌酒、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等情形时,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而王某离席后自行活动,发小杨某也积极施救,均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案件也给公众提了个醒:饮酒须量力而行,组织聚餐更应关注同行者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生意外,家属维权也需有充分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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