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烈性犬伤人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义因在开放式窑洞饲养禁养烈性犬捷克狼犬,致使该犬脱离控制后咬死一名2岁女童,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肇事犬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无公害处理。
🐕 案件回顾:烈犬挣脱铁链,2岁女童惨遭撕咬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毛某义(48岁,河南汝州人)于2025年3月初从其小舅子处获得一只捷克狼犬,并将该犬饲养于自家院墙外与外界无任何隔离措施的开放式窑洞中。捷克狼犬因性情凶猛,已被多地明确列为禁养烈性犬。
毛某义仅用一根铁链将该犬固定在窑洞墙壁上,但在饲养期间,该犬多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每次事发后,毛某义仅将狗带回,未采取任何加固围栏、更换链条或上锁等必要防范措施。
2025年12月初,毛某义因外出跑大车拉货,将喂狗责任交给了其84岁高龄的母亲李某某。12月4日11时许,年仅2岁的女童张某某从毛某义家门口经过时,这只捷克狼犬再次挣脱铁链控制,将女童咬伤并拖入窑洞。李某某回家后发现狗已将女童拖回,女童脸部已血肉模糊,但她仅找来一块布盖在女童身上后便返回家中。
当日14时许,女童家属报警。警方在毛某义家北侧水泥地西北角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的张某某。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动物撕咬造成面部、颈部软组织及部分器官缺损引起的外伤性休克死亡。案发时,肇事捷克狼犬站立高度达58cm,体长82cm,体重24.5公斤,系成年大型犬。
⚖️ 判决结果:狗主人获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25万
案发后,肇事捷克狼犬已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作无公害处理,以防再次伤害他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义与被害女童的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毛某义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义作为捷克狼犬这一禁养烈性犬的饲养人,明知该犬攻击性强、多次挣脱铁链,却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将喂狗责任交给八旬老母,最终导致犬只脱离控制并撕咬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后果,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毛某义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毛某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毛某义曾于200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有前科劣迹,但此次过失犯罪适用缓刑。
⚖️ 律师解读:饲养烈性犬须承担更重注意义务
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判决释放了明确的司法信号:饲养禁养烈性犬、大型犬且明知其攻击性强的犬主,若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导致犬只伤人致死,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的判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毛某义被判三缓四,即体现了法院对"情节较轻"的认定(认罪、赔偿、谅解),同时也警示公众:饲养烈性犬并非"家事",一旦酿成惨祸,养犬人将面临刑事追诉。
从民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25万元的民事赔偿,涵盖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 网友热议:缓刑是否过轻?烈犬管理再成焦点
案件曝光后,迅速引发网友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狗主人明知是禁养烈性犬,多次挣脱后仍不加固,将喂狗责任交给84岁老母,最终导致2岁女童惨死,缓刑判决似乎过轻。也有网友指出,家属已谅解且获得25万元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后做出缓刑判决,符合司法实践。
更多网友将焦点转向烈性犬管理问题。“禁养名录不是摆设,侥幸心理是杀人凶器。”有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根据多地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捷克狼犬多被列为禁养烈性犬种,但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犬只登记、强制免疫、禁养执法等制度落地仍存在真空地带。这起案件再次警示:烈性犬饲养并非"家事",一旦失控,养犬人将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毛某义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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