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经营者赵某因贴牌销售“查干湖胖头鱼”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申诉获改判无罪。然而,被警方扣押的14吨胖头鱼因保管不善早已腐烂销毁。赵某申请国家赔偿,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其62.7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了公安机关的申诉。

📋 案件始末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赵某从长春市某市场购进14吨胖头鱼,分批运至松原市一处冷库存放,并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后经群众举报,松原市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松原市公安局处理

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对赵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存放胖头鱼的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协助保管并不得擅自转移

⚖️ 刑事审判:从获刑5年到再审改判无罪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刑满释放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经再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赵某无罪。此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

🐟 被“遗忘”的14吨鱼:腐烂后销毁

在赵某被羁押和诉讼期间,被扣押的14吨胖头鱼一直存放在冷库中。冷库于2013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案涉胖头鱼已开始腐烂变质。然而,公安机关直到12月6日才将这批鱼销毁。因未能及时处置,这14吨鱼全部腐烂,赵某的财产损失惨重。

💰 国家赔偿:吉林高院判赔62.7万元,最高法驳回警方申诉

宣告无罪后,赵某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被驳回。赵某随后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同样被不予受理

赵某遂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应当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

法院指出,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后,应当及时对案涉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但公安机关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财物损毁,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和吉林省公安厅的相关决定,判令松原市公安局给付赵某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

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 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为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管理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司法机关必须及时查验、评估并依法处置,否则将构成违法扣押,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从获刑5年到改判无罪,从14吨鱼腐烂到获赔62.7万元,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案件,既是对个体权益的司法救济,也是对公权力行使的法治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