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某公司卷簧工小陈,因工作扭伤腰后多次请病假,却被公司以 “故意用病假骗休假算旷工” 为由开除😠。小陈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定公司违法解除,需赔偿 11 万元。公司不服起诉,提交小陈 2019 年 3 月 18 日 “跑步进厂区” 的监控和 16949 步的微信运动记录,主张其 “脚没病”。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小陈有医院病历、检查报告等真实就医证据,微信步数和跑步画面无法证明病情虚假,公司举证不足,最终维持 “赔偿 11 万” 的判决,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事件 timeline:从受伤请假到被开除的 43 天
这场劳动纠纷的核心矛盾,源于小陈受伤后的请假流程与公司的认定差异,时间线清晰展现双方争议焦点:
- 2 月 22 日(周五):小陈上班时扭伤腰部,当天工作结束后立即就医,留存诊疗记录。
- 2 月 25 日(周一):小陈向人事经理申请病假,说明受伤情况并发送两家医院的病假证明照片,人事部批准休假。
- 3 月 4 日 - 5 日:小陈身体好转后返岗,正常工作两天,无异常表现。
- 3 月 6 日:腰部不适复发,再次就医诊断为 “腰扭伤”,医生建议休息,小陈提交病假申请获认可。
- 3 月 18 日:小陈返岗后中午突发脚痛,向生产经理请假并就医,将 “右足疼痛需休息一周” 的诊断证明照片发给公司。
- 3 月 19 日 - 20 日:人事经理要求小陈 3 月 20 日带病假单、病历原件办手续,小陈说明 “病历原件需留着后续就医”,仅需提交假条原件;但 20 日小陈到厂区时被保安阻拦,未能完成手续。
- 3 月 25 日起:小陈脚痛未愈,就医诊断为 “跟骨骨刺”,医生建议休息,此后持续申请病假。
- 4 月 3 日:公司以 “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 为由,向小陈发送开除通知,小陈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的 “证据” 为何不被认可?
公司与小陈的核心分歧,在于 “小陈是否存在虚假病假”,而法院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成为判决关键。
公司主张:微信步数 + 监控 = 病情虚假
为证明小陈 “没病装病”,公司提交了两项关键 “证据”:
- 3 月 18 日监控视频:显示小陈 7 点 52 分 “跑步进入厂区”,11 点 09 分 “正常步行离开”,公司认为 “能跑步说明脚没问题”。
- 当日微信运动记录:18 点 55 分步数达 16949 步,公司主张 “步数这么多,显然没有脚痛的症状”。
同时,公司还提出 “小陈未提交病历原件”,认为其就医情况存疑,据此认定小陈的病假是 “骗取休假”,属于旷工。
小陈反驳:真实就医 + 证据不足
小陈针对公司质疑,提供了完整的就医证据链,并指出公司逻辑漏洞:
- 就医真实性:提交门诊病历、腰椎平扫报告、跟骨骨刺摄片报告等,证明腰痛、脚痛均有医院检查支撑,并非 “仅凭口头主诉”。
- 公司证据无效:脚痛可能是间歇性的,跑步、多步数不能完全代表 “没有疼痛”;且病历原件需留作后续复诊使用,已按公司要求提交假条原件,未提交病历原件不代表病情虚假。
法院认定:公司举证不足,属违法解除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小陈的主张,核心判决逻辑集中在两点: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以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解除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小陈虚假病假”。但小陈的医院诊断书、检查报告均为正规医疗文书,能证明就医事实;而公司的监控和微信步数,无法排除 “间歇性疼痛”“步数包含日常活动” 等可能性,不能直接推定病情虚假,举证不充分。
- 病历原件并非必要条件:公司已同意 “假条需原件,其他资料可复印”,小陈因后续就医留存病历原件合理,不能以此否定病假真实性。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需支付 118779 元赔偿金。
法律启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该注意这些
此案为劳动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厘清了 “病假认定” 的关键边界。
对劳动者:保留证据是维权关键
- 就医时务必留存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等全套资料,确保病假有正规医疗支撑。
- 请假时按公司要求提交材料,若需留存原件(如后续复诊),需与公司书面确认(如微信、邮件记录),避免 “未交原件” 被认定为违规。
- 若被公司无故开除,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提交完整证据链维护权益。
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 “证据充分”
- 不能仅凭 “表面现象”(如步数、监控画面)认定病假虚假,需结合医疗文书、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 制定病假制度时,明确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如假条原件、病历复印件),避免后续争议;若劳动者因合理原因无法提交某类材料,应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认定旷工。
- 解除劳动合同前,需确认证据是否充分,避免因 “举证不足” 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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