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宜兴市一名外卖骑手张先生的电动自行车被陌生人擅自骑走,据张先生回忆,事发当日他送完一单外卖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待返回时发现车辆已不翼而飞。“电动车是我谋生的工具,当时一下子就慌了,赶紧报警求助。”张先生表示,由于车辆丢失,他当天后续的接单计划全部搁置,只能暂停工作配合警方调查。
 
辖区警方接到报警后,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走访排查,很快锁定了涉事人员,并在附近一所学校附近找到了张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令张先生意外的是,车辆虽然完好找回,但车钥匙已被涉事人员拔除,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启动。面对警方询问,涉事人员直言自己并非故意偷窃,只是路过时觉得这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好看,一时兴起就擅自骑走,骑到学校附近后便随手停放。
 
对于这样的说法,张先生无法接受。他向警方提出,涉事人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还导致自己当天无法正常工作,产生了明确的误工损失,希望对方能予以相应赔偿。但这一诉求遭到涉事人员的拒绝,对方认为自己只是“临时骑了一下”,没有造成车辆损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更让张先生困惑的是警方的处置结果。警方经过调查后表示,涉事人员骑走车辆后并未进行变卖、抵押等处置行为,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占有车辆的主观意图,因此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用”而非“盗窃”。鉴于此,警方仅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口头教育,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他明明是擅自骑走我的车,还拔了钥匙让我没法自己取回,这难道不算盗窃吗?”张先生对警方的定性提出质疑,他认为涉事人员的行为已对自己的财产权和正常经营权造成侵害,仅靠口头教育难以起到惩戒作用。此事被张先生分享到网络后,也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支持张先生的观点,认为“不管是不是想占有,擅自骑走他人财物还破坏使用功能,就该承担更重的责任”“外卖小哥靠车谋生,误工损失不能白受”;也有网友好奇“盗用和盗窃到底有啥区别,为啥处置差距这么大”。
 
针对这一争议,法律专家对“盗用”与“盗窃”的法律界限作出了解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徐伟表示,两者的核心分界点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意图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行为人是否有变卖、抵押、损毁财物,是否长期控制拒不归还,是否采取破坏性手段获取财物等行为来推断其主观意图。
 
徐伟进一步分析,本案中涉事人员骑走车辆后仅停放在公共场所,未对车辆进行任何处置,也无证据显示其有永久占有或转卖的意图,车辆最终完好找回,符合“临时使用、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用特征。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能轻易将民事侵权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因此警方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盗窃意图的情况下,选择口头教育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不过,也有法律专家提出不同观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认为,警方的认定或许可更充分考量两个细节:一是涉事人员拔除车钥匙的行为,客观上切断了车主通过常规方式取回车辆的可能性,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排他性控制;二是车主张先生因车辆丢失陷入的失控状态,需依赖警方介入才能取回车辆,这一情节是否完全符合“盗用”特征值得进一步探讨。他强调,主观意图的认定不能完全依赖行为人供述,结合客观行为多元推断,才能让定性更严谨。
 
针对张先生的维权诉求,两位专家均表示,即使警方认定为“盗用”,他仍有两种维权路径。一方面,若对警方的定性和处置结果不服,可收集车辆购买凭证、误工证明、警方调查笔录等证据,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要求重新审查案件;另一方面,无论复议结果如何,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向涉事人员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磨损费、误工损失等实际损失。
 
目前,张先生已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自己并非纠结于“处罚轻重”,而是希望涉事人员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事也提醒公众,擅自使用他人财物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让更多人关注到“盗用”与“盗窃”的法律边界,引发了对财产权保护的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