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平湖市某公司仓库管理员路某,利用工作便利在三年多时间里,多次偷运公司废旧纸箱销赃获利,累计盗窃纸箱达3.5万斤,涉案价值近2.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1979年出生,户籍地为湖南津市,案发前担任平湖某甲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日常管理与物资看护工作。自2022年4月起,路某发现公司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旧纸箱虽集中堆放,但管理相对松散,便动了贪念。凭借对厂区环境、监控死角及物资堆放位置的熟悉,他利用日常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将车间集中处理的废旧纸箱私自搬运至自己负责的仓库角落藏匿。
 
为规避查处,路某还联系了证人李某帮忙销赃。每次藏匿一定数量纸箱后,他便通知李某驾车前往厂区,趁下班或监管薄弱时段,将藏匿的纸箱偷偷运出,销往上海某回收公司。这种“藏匿+外运”的作案模式持续了三年多,直至2025年9月案发才终止。经核实,2022年4月至2025年9月期间,路某累计盗窃废旧纸箱3.5万斤,销赃后非法获利2.9万余元。
 
案件侦查阶段,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废旧纸箱进行价值认定,通过现场勘估、市场调研、数据核算等法定程序,最终确认涉案财物价值为27469元。值得注意的是,路某作为仓库管理员,其行为为何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对“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的法律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读,“利用职务便利”需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主管、管理、经手的独立支配权,而路某对车间集中堆放的废旧纸箱无管理职责,仅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易接触财物,属于“利用工作便利”,故依法认定为盗窃行为。
 
2025年9月,公司在盘点废旧物资时发现数量异常,随即排查并报警。路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案件办理期间,路某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31183元,不仅足额覆盖了涉案财物价值27469元,还超额退还了非法获利部分,展现出积极退赃的悔罪态度。
 
2026年1月4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路某提起公诉,平湖市人民法院同日受理该案。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路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路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司财物,涉案价值达27469元,根据浙江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1000元至3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综合考量路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超额退清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内,路某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法官提醒,废旧物资虽价值不高,但私自侵占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职务类人员更应分清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的法律边界,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案,主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