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义乌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披露36岁本地男子王俊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25年9月16日被立案侦查,并呼吁相关集资参与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携带证件及交易凭证报案登记。该通报公布犯罪嫌疑人全名的做法引发网友质疑,为何未采用“王某某”等隐名表述。次日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回应,因该案系个人作案,公布全名是为让集资参与者准确识别嫌疑人身份,避免影响报案核查。据悉,义乌公安在同类非法集资案件通报中均有公布嫌疑人全名的先例。
 
11月25日,义乌市公安局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案件通报,核心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王俊凯,男,36岁,浙江省义乌市本地人,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警方已于2025年9月16日正式立案侦查。为全面查明案情、依法打击犯罪,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报明确了报案登记的具体要求。
 
通报要求,涉及该案的集资参与人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借款协议、转款交易明细以及收取利息明细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核查登记手续。同时警方特别提醒,案件当事人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案登记,避免因逾期报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通报发布后,除案件本身信息外,“警方公布犯罪嫌疑人全名王俊凯”这一细节引发网友广泛讨论。有网友提出疑问,在以往不少案件通报中,警方常会对嫌疑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采用“王某某”“王某凯”等方式,为何此次直接公布完整姓名。针对这一质疑,11月26日,向阳视频记者致电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相关民警给出了明确回应。
 
该民警表示,此次公布王俊凯全名的做法并非特例,而是基于案件性质的必要操作。“这是一起个人作案,必须公布全名,不然集资参与者根本不知道对应的是哪个人,会影响他们报案核实的准确性,进而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民警进一步解释,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通常较多,嫌疑人身份的明确性直接关系到案件核查效率和集资参与人报案的精准度,尤其是个人作案场景下,全名公布是确保信息对称的关键。
 
记者梳理发现,义乌公安在同类案件通报中确实有公布嫌疑人全名的惯例。例如2024年12月30日,义乌公安曾发布“关于刘晶晶涉嫌非法集资案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事项的通告”,该案同样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通报中也明确公布了犯罪嫌疑人“刘晶晶”的全名,与此次王俊凯案的通报表述一致。
 
法律界人士表示,警方在案件通报中对嫌疑人姓名的披露与否,通常会结合案件类型、作案主体、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尤其是个人作案时,公布全名有助于被害人识别、报案,也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符合办案程序和公众利益保护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