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悲剧的主人公刘某,是重庆当地知名的户外游泳漂流爱好者,凭借2005年6月成功横渡琼州海峡的壮举,被当时的新闻报道称为“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多年来,刘某始终坚持在长江中游泳训练,还牵头成立了“追波逐流漂流”微信群,常年邀约群友结伴开展户外漂流活动,甚至在群公告中明确告知:“参加群约伴漂流,往返交通途中和漂流活动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同游泳友有义务组织救援,但对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经济损失等,约伴之间和群平台均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足以看出其对户外漂流风险的明确认知。
 
悲剧发生在2024年7月,彼时重庆市主城长江、嘉陵江水流大涨,汛期风险凸显,已有群友在“追波逐流漂流群”发布预警链接,提醒大家谨慎下水,而刘某却在群中回复“只要不被拉起来都是直接无视”,丝毫未将汛期漂流的风险放在心上。7月11日,同样爱好漂流的华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相约次日前往长江漂流,刘某起初未回应,直至7月12日,两人通过电话最终确定了漂流相关事宜,约定从长江珊瑚坝水域下水,漂流至石门大桥水域,全程约10公里,两人均未携带救生装备、通讯设备及定位工具,也未提前告知家人漂流计划、未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7月12日下午,刘某与华某按时抵达长江珊瑚坝水域,确认水流情况后一同下水漂流。起初江面水流相对平缓,两人保持较近距离结伴前行,但行至长江鹅公岩大桥附近水域时,水流突然变得湍急,江面出现多处漩涡,且伴有暗流冲击,两人瞬间被水流冲散。华某回忆称,当时他被水流裹挟着向下游漂去,只能奋力保持漂浮状态,转头便已看不到刘某的身影,多次呼喊刘某名字均未得到回应,他意识到情况危急,拼尽全力向岸边游去,上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联系了“追波逐流漂流群”的群友,一同返回江面附近寻找刘某。
 
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消防、海事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人员、救援船只开展全方位搜救工作,群友也自发参与其中,沿着长江下游水域逐段排查,但受汛期湍急水流、复杂江面环境影响,搜救工作难度极大。经过连续多日的全力搜救,救援人员始终未发现刘某的踪迹,直至7月18日,刘某的遗体在长江下游某水域被群众发现,经警方鉴定,刘某系溺水身亡,无外力伤害痕迹,遗体状态与长江漂流意外溺亡特征完全吻合,警方依法排除他杀、自杀可能,认定此次事件为户外漂流意外事故。
 
痛失亲人后,刘某家属难以接受这一现实,认为华某作为此次漂流活动的邀约者,应当对刘某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家属提出,华某明知汛期长江水流湍急、风险极高,仍邀约刘某下水漂流,且未提前评估风险、未准备救生和应急设备、未告知双方家人,漂流过程中也未履行同伴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救助刘某,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遂将华某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华某是否存在过错”及“刘某是否构成自甘风险”。刘某家属坚持认为,华某是此次漂流活动的邀约者和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履行相关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华某则辩称,自己与刘某系平等的爱好者结伴漂流,并非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关系,此次漂流是双方自愿相约,刘某作为资深户外漂流爱好者,且是“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比自己更清楚长江汛期漂流的风险,其在群友预警后仍执意下水,且自愿放弃携带救生装备,属于自甘风险,自己在事发后已尽到合理的报警、搜救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某当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追波逐流漂流群”公告截图、警方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此次漂流系双方自愿相约,刘某明知汛期风险仍执意参与,且其长期组织户外漂流活动,明确知晓约伴漂流的风险,群公告也早已明确约定“约伴之间不承担意外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外,警方询问笔录显示,事发时两人均未携带救生装备,刘某在群友发布风险预警后,曾明确表示无视预警,其对自身行为的风险具有清晰认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某项活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与,因活动本身引发的损害,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其他参与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资深户外漂流爱好者,具有丰富的长江漂流经验,且曾成功横渡琼州海峡,对长江水流特点、汛期漂流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知,其在群友发布风险预警、明确告知汛期下水危险后,仍执意与华某相约漂流,且未携带任何救生、通讯设备,自愿置身于危险环境中,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
 
法院同时认为,华某与刘某系自愿结伴漂流,双方地位平等,华某并非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不负有高于普通同伴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华某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仍尽力向岸边游去,并第一时间报警、联系群友开展搜救工作,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自甘风险”有误,华某仍存在过错,遂提起上诉,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刘某的行为确实构成自甘风险,华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该案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有网友表示理解刘某家属的悲痛,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刘某作为资深爱好者,明知风险仍执意为之,理应承担自身行为的后果,法院判决符合自甘风险原则,也能警示广大户外爱好者,敬畏自然、重视风险;也有网友认为,户外结伴活动中,同伴之间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提醒和救助义务,此次悲剧令人唏嘘,也为所有户外爱好者敲响了警钟。
 
业内律师表示,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户外结伴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对于规范户外爱好者的行为、厘清同伴之间的责任边界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提醒,户外探险、漂流、登山等活动具有较高危险性,爱好者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应充分评估风险,遵守安全警示,必要时携带救生、应急设备,切勿盲目冒险、自甘风险;结伴参与时,同伴之间应相互提醒风险、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避免悲剧发生。
 
据悉,刘某的遗体已由家属妥善安葬,这场因户外漂流意外引发的索赔案,最终以家属索赔被驳回落幕。悲剧的发生,不仅让一个家庭陷入悲痛,也给所有户外爱好者上了生动的一课——敬畏自然、重视风险,才是户外活动的底线,切勿因一时大意、盲目自信,酿成无法挽回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