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 月 9 日晚,张某与孟某某、段某某、杨某四人在河南濮阳某火锅店聚餐饮酒。不饮酒的段某某率先离席,孟某某因身体不适随后离开,剩余张某与杨某继续饮酒。23 时许,饭店老板听到包间内有吵闹与杯具摔碎声,发现张某后脑流血,递纸巾止血 10 分钟后,醉酒状态的张某与杨某一同离店。次日清晨,张某被发现躺于小区门口,送医后因头部失血、急性乙醇中毒及自身基础病,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先行离开的段某某、孟某某无责,杨某因未尽照顾、通知、护送义务,承担 55% 责任,赔偿张某家属 52万元左右😮。

 

酒局始末:从聚餐到悲剧的 48 小时时间线

这场最终酿成悲剧的酒局,细节链条与责任分界在判决书中清晰呈现:
  • 21 时许:四人抵达火锅店包间,段某某全程不饮酒,孟某某、张某、杨某参与饮酒,酒水由四人平均分取,无劝酒行为。
  • 22 时左右:段某某因不饮酒且无继续停留必要,率先离开饭店,此时三人饮酒状态平稳,未显异常。
  • 22 时 30 分许:孟某某因身体不适提出离席,离开时张某与杨某仍在正常饮酒,无醉酒、争执等异常情况。
  • 23 时许:包间内突发动静,饭店老板进入后发现张某后脑流血,地面有摔碎的杯子,杨某在旁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仅由老板递纸巾临时止血。
  • 23 时 10 分:杨某搀扶着醉酒且头部带伤的张某离开饭店,未送医也未联系家属,两人去向不明。
  • 次日凌晨:张某家属因联系不上张某,多次致电杨某,杨某均未告知张某位置,随后关机失联。
  • 7 时许:民警发现躺于小区北门的张某,送医后因失血过多、急性乙醇中毒叠加冠心病,抢救无效死亡。
  • 5 月 5 日:法医鉴定确认,张某死亡系头部损伤失血、乙醇中毒与基础病共同作用导致,头部损伤为重要诱因。

 

责任判定:同饮者为何 “同席不同责”?

法院的判决逻辑,精准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同饮者的行为细节划分责任边界,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 “情谊行为” 责任认定的严谨性。

1. 先行离席者:无过错则无责任

段某某与孟某某被判定无责,核心在于其行为未违反同饮者的法定义务:
  • 段某某的 “免责理由”:作为唯一不饮酒者,其主观上无法参与劝阻饮酒的沟通,客观上在离席时其余三人饮酒状态正常,后续争执与受伤均发生在其离开之后,超出了可预见与可控制范围。中国法院网曾明确指出,未饮酒且提前离席者,若离席时无异常情况,通常不承担责任。
  • 孟某某的 “免责依据”:虽参与饮酒,但无劝酒行为,且因身体不适离席时,张某与杨某并未出现醉酒、冲突等需要照顾的情形。法院认为,其离席具有合理性,离开后无法对后续事态履行照顾义务,符合 “客观不能免责” 的司法原则。

2. 杨某的 55% 责任:三重过错构成 “主要责任”

杨某成为唯一担责者,源于其在关键节点的三次义务缺失,直接放大了风险后果:
  • 受伤后的 “救助义务缺失”:张某头部流血后,杨某既未查看伤情、询问原因,也未拨打 120 或送医,仅依赖饭店老板的纸巾止血,放任伤者处于 “未处理伤口 + 醉酒” 的双重危险状态。这与另一起案例中 “及时送医即免责” 的判决形成鲜明对比 —— 某案件中同饮者在同伴不适后立即送医,最终被驳回索赔请求。
  • 离店后的 “护送义务缺位”:作为最后陪同者,杨某明知张某醉酒且头部受伤,却未采取 “送医治疗” 或 “联系家属护送回家” 的任何一种安全措施,违反了同饮者最核心的后置义务。类似案例中,仅将醉酒者送上网约车未确认安全到家的同饮者,都被认定需承担责任。
  • 失联后的 “通知义务违反”:在张某家属紧急寻找时,杨某拒绝告知位置并关机,导致家属错失最佳救助时机。法院认为,这种 “故意隐瞒” 行为已超出 “疏忽大意” 范畴,构成主观过错的加重情节。

3. 死者自身:责任与权利的平衡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与基础病应具备认知,其过量饮酒行为是悲剧发生的基础条件。但法院并未因此减轻杨某的责任,核心原因在于:张某的自担风险不能抵消同饮者的法定照顾义务,尤其是在其已受伤失去自我保护能力后,杨某的不作为成为 “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一逻辑与大庆某醉酒死亡案中 “死者自担 80% 责任,但同饮者仍需担责” 的裁判思路一致。

 

法律透视:同饮者的三大 “义务红线”

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行为的责任认定标准,为日常社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根据中国法院网及典型案例总结,同饮者需坚守三大义务红线:

1. 饮酒中的 “提醒劝阻义务”

若明知对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发现对方已处于酗酒、神志不清状态,必须进行明确劝阻;无劝酒、灌酒行为是免责的基础,但并非唯一条件。此案中三人平均分酒无劝酒,成为孟某某免责的重要依据。

2. 饮酒后的 “照顾救助义务”

当同伴出现醉酒、受伤、意识模糊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合理照顾措施:轻者需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重者必须及时送医。杨某在张某头部流血且醉酒的情况下未送医,直接违反了这一核心义务。

3. 危险后的 “通知配合义务”

若同伴脱离安全监管,同饮者有义务向家属或警方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失联。杨某的关机行为,被法院认定为 “扩大损害后果” 的过错行为,也是其承担高额责任的关键因素。
法官强调,共同饮酒属于 “情谊行为”,法律不会过度苛责正常社交,但当情谊行为伴随风险时,“合理注意义务” 便成为底线。正如光明网点评的案例所示,即便无劝酒,未尽护送义务仍需担责。

 

社会反思:一场酒局的代价与启示

这场 52 万元的赔偿判决,不仅是对死者家属的慰藉,更给所有社交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1. 对同饮者:“酒友” 亦是 “安全责任人”

此案打破了 “不劝酒就无责” 的认知误区 —— 即便无劝酒,若在同伴陷入危险时不作为,仍可能承担巨额赔偿。中国法院网提醒,同饮者应树立 “安全陪同” 意识,尤其在出现受伤、醉酒等情况时,需优先保障同伴安全,而非自行离开。

2. 对组织者:责任更重,义务更全

尽管此案中未明确 “组织者”,但司法实践中,饭局组织者通常需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如大庆某案件中,组织者因未妥善安排醉酒者,承担了 6% 的最高责任比例。组织者不仅要避免劝酒,更要全程关注参与者状态,确保每个人安全离场。

3. 对个人:自我保护是第一道防线

张某的悲剧警示,成年人需对自身健康与行为负责,明知有基础病仍过量饮酒,本身就存在风险。但这不能成为同饮者免责的借口 —— 当个人失去自我保护能力时,同伴的扶助义务便会凸显。